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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贵州省定价目录》印发

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李思瑾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

该定价目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列入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改革进展,适时修订定价目录。

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州”指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托育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管理。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责任编辑:陈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