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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报请批准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

11月1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铜仁市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现有114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位居全省第二位。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受保护资金保障不足、村民主动保护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部分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受到破坏。因此,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铜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际的地方法规。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摄

《条例》共五章33条,包含总则、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为理顺保护管理体制,《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县级责任主体、乡级具体负责、村级协助配合的保护机制。同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作出了细化。

关于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条例》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列举了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六类保护对象。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设置4个环节的保护措施,即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牌、建设管控要求等。

关于保障村民权益。《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维护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在保持传统风貌不变的前提下,村(居)民可以对传统建筑内部装饰和生活设施进行改善,提升居住品质;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因保护需要导致村(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的前提下,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改变传统建筑风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或者破坏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建设或者设置易燃易爆场所,擅自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设置相应的罚责;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其违法行为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陈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