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科学理论体系,司法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司法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工作、司法文明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深刻论述,创立了具有鲜明实践特色、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可概括为八个方面。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就是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司法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所掌握,接受人民监督。三、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制度、高效的制度、权威的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权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特殊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必须适当“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新时代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五、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的精髓要义就是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要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统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六、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加强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监督、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司法机关外部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七、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包括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重点、坚持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贯穿始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八、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此,必须实现司法工作理念现代化、司法工作体系现代化、司法工作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