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网讯 25岁的北京青年张彬(化名),生活空虚无聊,为寻求刺激竟火烧3辆轿车,造成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张彬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张彬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于先生和李先生车辆损失2386元及81300元。
2007年7月5日凌晨2点到5点多,张彬为寻求刺激,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张先生停放在丰台樊家村华侨大学西墙外的夏利牌轿车、被害人李先生停放在华侨大学北侧南大园的威驰牌轿车、被害人于先生停放在华侨大学西墙外的金杯牌面包车,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3686元。同日,张彬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先生、李先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彬分别赔偿其车辆损失费2386元及8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彬无视国法,为寻求刺激三次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张彬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先生、李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