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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伤残 幼儿父母状告医院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曾海燕   发布日期:2007-12-27
    12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万余元。

   2005年12月14日,刚满一岁的刘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在遂川某医院做了右斜疝复位结扎术。2006年4月,刘某父母发现刘某右侧疝气依然存在。经江西儿童医院确诊,刘某右侧睾丸严重萎缩,确认是医院诊治有错所致。今年8月,刘某父母以刘彪的名义将遂川某医院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结论为刘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由于手术不当误伤刘某神经等过错,致使刘某伤残,应按其过错承担责任。另外,该事故对刘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医院应给予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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