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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民工参保享受同城待遇
作者:记者 王均…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7
 

    《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率先在全省推出农民工医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也保退休、用人单位缴费”等政策 

    金阳时讯消息   备受社会关注的农民工医保在我市获得突破性进展,我市日前出台了《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推出农民工医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也保退休、用人单位缴费”等多个政策规定,体现出我市关爱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既有灵活性,又有前瞻性,让贵阳农民工享有同城里人一样的医疗保障政策的温暖。 

    据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考虑了农民工的特点,制定的参保模式体现出既有灵活性,又有前瞻性;既考虑农民工群体流动性、过渡性和多样性特点,又将农民工医疗保险融入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为农民工设定了参保模式可以互相转换的机制。 

    我市农民工参保模式分别为:保小病的同时保大病,体现出农民工在看病问题上与城镇参保人员的“同城待遇”,确保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参保后病有所医;打破医保只保当期的规定,即使转换工作单位也能接续参加的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还能根据四种不同情况,对应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真正解除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相关报道 

    专家就《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解读:农民工进医保 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代缴费用 
    ■退休也有医保
    ■遭遇违权可举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农民工医保在我市获得突破性进展,市政府日前出台的《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中,率先在全省提出农民工医保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也保退休、用人单位缴费”等多个政策规定,体现出贵阳市委、市政府关爱农民工医疗保障大事。就我市医保政策显现出的亮点,记者日前分别采访了贵阳地区某工地农民工代表和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采访中,在筑打工的农民工在为这一利好政策大声叫好的同时,更关注的是政策能否落实,自己能否顺利地享受到政府带给农民工的医保待遇。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政策,特请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吕勤主任对我市这一医保政策进行深入解读。

    ■参保范围的划定

    □政策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同时,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与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员一致。 

    □农民工反响:“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为我们农民工交医保,这真是政府为我们农民工做的大好事。像我们这种成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得个小病,自己还能解决;万一得了大病,巨额的医药费我们支付不起,为了不给家人和孩子留下过多的债务,只能选择不治疗。”在得知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将有医疗保障后,从剑河来到南明区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陈建国开心地笑了。 
 

    □专家解读: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一直是多年困扰农民工因病致贫的难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并且高度重视想方设法要加以解决的大问题。当前,进入贵阳的农民工,已经成为我们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尽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农民工病有所医,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贵阳市政府一直积极探索,并率先在全省出台了《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制订农民工医保政策,进一步解决让政府、部门、农民工都难以释怀的医疗保障难题。 

    《实施意见》中规定,所有进入我市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将纳入参保范围。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缴费:用人单位代缴

    □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并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反响:农民工普遍对“个人不缴费”的规定非常赞同,“我们现在没病,哪有闲钱去参保?”他们认为,自己挣的钱只够养家糊口,暂时花不完的钱也要存起来以备子女、老人的额外开销。 

    “我很清楚如果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生起病来很难负担日后的医疗费用,但是,因为打工所得的工资不多,万一工作期间不生病,钱就会白交。”农民工赵勇说,很多农民工同他一样,舍不得拿出钱去参保,即便参保需要农民工缴纳的钱并不多。 

    □专家解读:按照《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降低了进入医疗保险的门槛,让进入贵阳务工的农民都能进入医疗保险,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保大病”、“低费率”的原则,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体现出农民工在看病问题上的“同城待遇”,确保了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参保后病有所医。
    按照规定,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当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即没有了固定的工作岗位,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仍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并计算缴费年限直至退休。退休以后,按照我市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续接医疗保险关系,不存在钱白交的问题。

    ■农民工参保医疗待遇

    □政策规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次月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保后看病报销范围,与城镇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农民工患大病,可以享受相应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待遇。 

    □农民工反响:采访中,农民工意见集中体现在,进城农民工流动性大,有的一两个月就会换一次工作,而参保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次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工作调换的当期生病怎样享受医保待遇?“我们渴望进城务工参保能突破工作‘当期’的限制,因为我们进城打工没有文化和技能,条件受限,很难保证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干下去。另外,如果断断续续打工,我们怎样参保?有的农民工已经进城干活多年,如果能在进入年老疾病高发时,享受医保待遇就好了。”从纳雍来筑务工、调换了四个打工地的小林向记者说。 

    □专家解读:《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接续以往的医疗保险关系。由个人缴纳费用,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5%,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待遇,明确三条规定:一、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退休身份缴纳医保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2003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参保人员的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三、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灵活就业在岗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提醒农民工注意,当自己达到退休年龄时,分四种不同情况,对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一,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直至退休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医保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第二,退休时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办理退休手续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在6个月内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第三,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转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后,退休时已按《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医保待遇按规定执行;第四,参保模式转换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或者按《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缴费未满10年的,退休后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照该《意见》执行。  

    ■合法权益 不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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